公司高管違反義務被判懲罰性賠償18萬

意圖將客戶業務轉移至自己投資創辦的同業公司

公司高管違反義務被判懲罰性賠償18萬

在擔任非凡公司高管期間,任某意圖將客戶業務轉移至由其自己投資創辦的卓越公司(均爲化名),結果被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酌定被告任某賠償金額爲其在原告非凡公司12個月的報酬,共計18萬元;被告卓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後二被告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以原告名義爲自己創業公司拉業務

任某與配偶楊某於2011年創立卓越公司,任某持股76%,爲公司法人,第三人方某擔任董事。2012年,任某的妻子楊某與朱某登記設立非凡公司,兩家公司經營範圍均爲自動化設備研發銷售,楊某佔股39.5%。

2013年,股東朱某、楊某簽訂協議,確認聘請楊某的丈夫任某爲非凡公司的進階管理人員,即副總經理,並簽訂保密協議。隨後,非凡公司又聘用方某爲項目經理。

2014年12月,任某指使方某向非凡公司的客戶大成集團發送電子郵件,稱:“非凡公司因發展需求進行業務劃分。自動化組裝設備、建設設備會放置於卓越公司研發、生產和銷售。附件內是卓越公司相關資料,請參考。”隨後,大成集團電郵回覆方某:暫不需要。

2015年4月、5月期間,任某與方某相繼離開非凡公司。經查,非凡公司與大成集團2013至2015年的業務金額分別爲15萬元、28.08萬元、170萬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卓越公司向大成集團開具增值稅發票1046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非凡公司確認本案不依據競業禁止,依據損害賠償主張權利,要求被告任某和卓越公司賠償近105萬元,即上述其認爲轉移訂單開票總金額的10%。

對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行爲應合理懲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公司進階管理人忠實勤勉義務的案件。任某指示下屬以非凡公司名義通知商業合作伙伴大成集團,由卓越公司承接非凡公司的業務,意圖將非凡公司的商業機會剝奪、轉移至自己投資設立的公司,違背了忠實勤勉義務,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郵件發出後,卓越公司並未立即與大成集團建立業務關係,而是在2016年後才與大成集團發生業務往來,期間、甚至是在任某、方某離開非凡公司後,非凡公司仍與大成集團繼續發生業務往來,所以可認爲上述郵件並未實際剝奪、轉移了非凡公司的商業機會。

“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不僅僅根據相關主體的聯繫方式、客戶相識、公示的營業範圍等因素選擇商業夥伴,同時市場參與者的產品質量、技術、價格、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更具有決定影響力。”承辦法官指出,大成集團基於各種因素,亦具有自由締約、自行選擇商業夥伴的自由。現有事實和證據並不能證明非凡公司失去大成集團的業務與任某意圖轉移公司商業機會的行爲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不認可原告非凡公司主張以被告卓越公司與大成集團發生的業務總額,乘以合理的利潤率計算利潤損失的方法。綜合考慮任某的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同時系卓越公司主要投資人的身份、在非凡公司任職時間、薪酬、以及行爲的主觀過錯程度,最終酌定賠償金額爲12個月報酬,18萬元。而任某身份的兩重性決定了其行爲同時代表個人和卓越公司,因此卓越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於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