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後房東拒絕過戶

簽訂購房合同後房東拒絕過戶

簽訂購房合同後房東拒絕過戶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都圍繞着衣食住行,說起“住”,那麼房子就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爲供需關係的不平衡、不對稱,這些年一些地區的房價一直在上漲,在許多地方甚至出現了兜裏有錢也“一房難求”的怪象。下面來看這樣一起案例:

    楊某向房主胡某購買房屋一套及架空層,在簽訂購房合同後,楊某如約全額支付了購房款。當時,胡某雖還未辦理該房產權證,但在簽訂購房協議後就將上述房產交付給了楊某,楊某一家裝修後居住至今。兩年後,胡某辦理了產權證,然而一直沒有協助楊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十餘年裏,因是優質學區房,房價漲勢明顯,區域房屋單價也屢創本地新高。而這期間,雙方也多次溝通,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雙方訴至法院:楊某要求胡某儘快配合其辦理過戶手續,胡某反訴提出購房協議無效,且楊某應該向其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經審理查明,購房合同簽訂後,買方全額支付了購房款,買房也交付了房產且買房裝修後已居住十餘年。

    針對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的爭議焦點,法院認爲,楊某和胡某簽訂的購房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合法有效。楊某要求胡某履行房產辦證手續,應予支援。胡某反訴要求楊某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理由,不能成立。

    誠實守信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應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公民未按雙方約定履行其義務,特別是在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的糾紛時有發生。本案的爭議焦點雖是購房協議的效力問題,但透過現象看本質,確也和當下該學區房房價飛漲密切相關。主要在於交易過程中手續複雜,週期長,因此,公民在購買有附加屬性房屋時,需謹慎對待,簽訂協議後,也要主動履行其義務,不讓經濟利益裹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