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僅願意賠償2萬元委託我所後獲賠近16餘萬元

執行律師  李鑫  張亞曼  當事人 李先生

僱主僅願意賠償2萬元委託我所後獲賠近16餘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2021423日入職xxxx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於北京市石景山區xxxx執行保安工作,任保安隊長,工作內容爲進出部隊人員的登記記錄、健康碼、行程碼覈查,爲進出車輛開門。2022111日上午九時左右,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區xx門口,因爲有車輛要進入大門,原告在去拿遙控器的路上因地面不平摔傷,當時原告感覺疼痛可以忍受,於是堅持工作至下午18:30交接工作,半夜原告感覺疼痛難忍,於2022112日自行前往北京市某醫院就診,並於113日至25日住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爲雙側梢骨遠端骨折(粉碎性)、肢體腫脹。

案件分析

當事人委託我所後,律師認爲,李先生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xxxx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作爲僱主應對李先生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請法院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2030.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4180.4元、誤工費12000元、鑑定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22009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288659.16元。2.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處xxxx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和羅先生共同賠償李先生各項費用共計164327.25元,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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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李先生責任佔比如何劃分是很重要的問題,律師在指導李先生在舉證證明勞務關係存在的基礎上進一步證明自己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在工傷案件開庭中律師積極舉證,有力答辯,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援。當事人非常滿意,並送錦旗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