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資質等級簽訂施工合同無效的“效力補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訂)(以下稱2020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司法解釋第四條又對施工合同“效力補正”進行了規定。

超越資質等級簽訂施工合同無效的“效力補正”

2020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條規定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2004司法解釋)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基本一致,只是在不予支援前加了“人民法院”。

該條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爲無效。建築質量事關人民羣衆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建設工程的具體施工,其施工能力是保證建築質量的前提條件。施工能力包括人員、技術、資金、裝備等方面。建築法第十三條、二十六條規定,只有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2004司法解釋和2020司法解釋均規定,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二、      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按有效合同處理。時間節點是工程竣工前。注意不是指“竣工驗收”。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畢。“效力補正”的時間節點,司法解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起訴前,有的規定一審辯論終結。本條規定爲工程竣工前,主要是決定工程質量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的能力。

三、要注意本條僅限於“超越資質等級”,並不包括“沒有資質”。2020司法解釋規定沒有資質和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合同均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明確列舉“超越資質等級”的效力補正,並不包括沒有資質的情形,因此,不應擴大適用於“無資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