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去世後,執行案件如何繼續推進?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被執行人死亡,執行案件將如何繼續推進?


就此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透過中止執行程序、變更繼承人爲被執行人的制度設計,來保障申請人的勝訴權益。但司法實踐中,申請人爲應對程序變化需要投入相應成本,案件執行效率也將受到影響,且最終執行效果尚不可知。


如何在現有制度規定框架下推進被執行人死亡案件的執行,最大程度上實現執行效果與執行效率的統一,考驗着法院的執行智慧。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執行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面臨着這種情形,執行法官善用執行策略,突破執行困境,妥善執結此案。



被執行人去世後,執行案件如何繼續推進?

本文作者

楊 豪

執行局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案情介紹

李女士與張先生系朋友關係,2018年8月末,張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李女士借款19萬元,後因張先生逾期未償還借款,李女士向寶山法院起訴。


經審理,寶山法院於2021年11月判決被告張先生償還原告李女士借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本案於2022年5月立案執行,執行幹警撥打被執行人電話始終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但透過12368短信發送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顯示均已電子送達。


在財產查控方面,被執行人張先生名下僅有兩張作爲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單(保單受益人是指接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即保險理賠條件成就時可以請求支付保險金的人)。

另外經調查,張先生與保單被保險人(系張先生之父,同時也爲投保人)、張先生之母林某還共同共有一處房屋。

執行困境

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與他人共同共有的不動產,在權利份額劃分明確前,法院無法直接處置該不動產。


此外,被執行人作爲保單受益人,保險理賠條件成就之前,人身保險合同財產性權益並非屬於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法院也無法進行強制退保、提取保單現金價值。


因而本案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無法直接進行處置。

執行突破

面對上述情況,執行幹警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同時,考慮到保單被保險人生於1935年,年事已高,人身保險保單理賠條件有可能已經成就,如此,該保單現金價值將成爲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執行幹警向相關保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材料,凍結上述保單。


後經告知,保單被保險人(張先生之父)早在數年前就已去世。2022年5月,被執行人張先生也因病情惡化,病逝於家中,享年40歲。後張先生的母親林某(上述房屋共有人)辦理了保單價值提取業務,並已辦理完畢。

執行策略

依據相關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將帶來執行程序的變化,在此情形下,本案的執行程序將怎樣推進?如何高效保障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呢?


1

覈實死亡事實。

執行幹警調取了被執行人死亡的證明材料,確認死亡事件的真實性,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母親林某的聯繫方式。


2

告知申請人被執行人死亡的情況。

執行幹警及時向申請人釋明中止執行程序、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爲新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程序變更、執行期間變長表示擔憂。


3

多次溝通,釋明法理。

執行幹警認爲被執行人家屬將是本案的突破口,爲此,執行幹警迅速聯繫了林某,希望林某能夠代去世的被執行人償還欠款。一開始,林某以“對借款真實性表示懷疑、此事與她無關”爲由,不願配合案件調查、執行。


執行幹警予以告知被執行人雖然去世,但所欠債務並非不用歸還,被繼承人的遺產仍應用於清償債務,法院也已查封被執行人遺留下來的房屋,日後將會進行處置。


經過多次耐心溝通,見林某態度變得和緩,承辦人告知其可讓家人陪同前來法院,一同處理本案。林某表示被執行人的哥哥張某可以協助處理,輾轉聯繫,終於商定時間讓張某與林某前來法院進行執行談話。


2022年7月,執行談話當天,執行幹警向林某、張某出示了本案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告知其案件真實性,與此同時,還了解到被執行人的患病經過並對林某白髮人送黑髮人的遭遇報以同情。


“債務人所欠債務並不會因爲其去世就消滅,遺留下來的房屋份額(債務人的遺產)有待繼續執行。而林某作爲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可能會被變更爲被執行人,到那時會更加影響你的生活。”

執行結果

經過談話溝通,被執行人家屬態度有了明顯轉變,表示願意按照判決書的規定代爲償還被執行人所欠的債務。經過協商調解,申請人也作出一定讓步,自願減免相應利息,雙方達成還款方案。


被執行人去世後,執行案件如何繼續推進? 第2張

最終,被執行人家屬在規定期限內償還了涉案的19萬元借款,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人家屬爲醫治被執行人負擔了高昂醫療費的情況,免除了案件的執行費,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發現被執行人死亡的事實後,首先,法院應覈實死亡事實,如需要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法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其次,由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爲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再次,法院根據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等因素決定是否變更繼承人爲被執行人;最後,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恢復案件執行。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事件的發生具有隱蔽性,辦案過程中可能不能第一時間發現該情況,造成執行過程中司法資源的浪費;加之,不同的被執行人具有不同的財產狀況,使得執行環節中能否查控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法院應當依法、迅捷、細緻地採取財產查控措施、有策略地與當事人溝通案件詳情,才能更好地應對上述情況,最大程度優化執行效果和執行效率。


作者/執行幹警丨執行局 楊豪圖片來源於網絡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寶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