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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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舉證質證是民事訴訟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法庭提交證據。那麼,當事人可以隨時提交任何形式、內容的證據嗎?顯然是不能的。不符合證據規定的證據“刺客”們,影響庭審秩序甚至裁判結果,不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還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場景一
證據“刺客”之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
書記員
原告又提交了一份新證據。
我判決書都寫好了都要結案了,原告才說有新證據?
法官
原告,本案法庭辯論已結束,你這個證據超過舉證期限了。
法官
原告
什麼?我只聽過有效期、生產日期、青春期,沒聽過什麼舉證期限。
Tips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該期限即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由法院確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確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簡易程序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一般不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再次確定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行使舉證的權利和義務,逾期將承擔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利的後果。
場景二
證據“刺客”之逾期舉證但我有理由
原告
法官,我提交一份證據。
已超過舉證期限,原告爲何現在才提交?
法官
原告
因爲是原件,我特意跑了一趟回老家拿,剛落地當地突發疫情我就被隔離了。
這份證據超過舉證期限提交,我方拒絕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
Tips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場景三
證據“刺客”之當庭提交證據且不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準備副本
法官
……現在由被告舉證,庭前被告沒有提交證據。
法官,我有證據。原件我怕弄丟放在家裏,我帶了一份複印件。我手機裏還有一段45分鐘的視頻。我現在當庭提交和播放。
被告
(法官和書記員同時黑線)
原告
律師
……由於被告當庭提交證據且我方沒有拿到證據副本,今天無法發表質證意見。
Tips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並將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並將視聽資料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刻盤提交。
當庭提交大量證據導致對方無法當庭質證,會嚴重影響庭審效率和效果。
場景四
證據“刺客”之不管三七二十一都作爲證據提交
原告
法官,我要提交證據。
本案是張三起訴李四的民間借貸糾紛,你現在沒有借條也沒有轉賬記錄,提交了一張李四表哥和他人打架的照片?
法官
原告
法官,李四表哥會和他人打架,說明李四家族人品有問題,可以證明李四借錢不還!
……強行推理之有點關係但不多?
書記員
Tips
常說的證據三性指的是證據要具有:
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存在;
關聯性,即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需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客觀聯繫;
合法性,即作爲證據的材料或載體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且證據的調查、收集等也要符合法律規定。
場景五
證據“刺客”之看情況再決定提不提交
法官
這個案子怎麼只有訴狀,原告沒有證據提交?
證據我是有的,但我看情況再決定提不提交。被告反駁一個事實我就提交一個,我看他還有沒有話說。
原告
被告
我也暫不提交證據,原告提交一個我就提交一個反駁的,原告不提交他就要輸。
證據“開端”了屬於是……
書記員
Tips
證據是否具有提交的必要性取決於舉證責任的分配。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對相應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待證事實,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該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認定該事實存在。對方爲反駁該待證事實提供證據,致使該事實真僞不明的,人民法院認定該事實不存在。訴訟雙方攻防之間,是否提供證據以及何時提供證據,確實會隨着爭點固定和審理情況不斷變化。
場景六
證據“刺客”之關鍵證據一審故意不提交二審提交
上訴方
法官,我有新證據。
這份證據一審的時候怎麼沒提交?
二審
法官
上訴方
這證據這麼關鍵,我早拿出來不是讓對方有所準備,我就是要在二審的時候拿出來,打對方一個措手不及,讓對方沒有上訴的機會。
……
二審
法官
Tips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故意在一審時不提交而在二審時提交關鍵證據,該證據突襲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該證據即便被採信,提交方也可能面臨訓誡、罰款的懲罰。
場景七
證據“刺客”之在證據數量上我不能輸
原告
法官,我有新證據提交。
啊?你還有關於哪部分事實的證據?
法官
原告
不關於哪部分事實。庭開完了我才發現我只提交了三頁證據,對方提交了一疊,這不利於我贏這個官司。我已經準備了一些新證據,用箱子裝好了,這幾天你們就能收到。
……(眼角瞥見書記員的頭搖得像撥浪鼓)
法官
Tips
不是。證據的作用在於說服裁判者相信己方所主張爲事實,因此當事人需針對雙方爭議焦點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己方主張,但這並不意味着證據數量越多越好。
事無鉅細地提交多餘、重複、大量的證據,無法對案件事實有更多的支撐,或者在氣勢上壓倒對方,反而是對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訴訟效率。
總
結
Z
O
N
G
J
I
E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搞證據突襲,不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爭議的實質化解,破壞程序連續性和穩定性,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當事人應在庭前及時充分披露和交換證據,共同維護良好法庭秩序和法庭紀律。
責任編輯: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