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手機等錄音載體的普及,遇到糾紛以後,越來越多的人會想到用錄音方式固定事實,最大程度還原糾紛經過。但這些各種載體上的錄音,真的能夠成爲“呈堂證供”嗎?應當如何提交法庭呢?蒐集時需要注意什麼?對方如果說我“錄音造假”怎麼辦?今天我們來談談,關於錄音證據的一切~
Q1
錄音是否可以作爲證據?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所謂視聽資料,一般指藉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資訊資料。視聽資料中使用最廣泛和易於取得的就是錄音證據,也就是視聽資料中的“聽”。無論是傳統的錄音機錄製的音頻,還是最新的手機錄音,都屬於視聽資料證據中的錄音證據。
Q2
錄音證據有什麼特點?
1
物質依賴性
錄音材料以其承載的資訊反映事實,但這種資訊需要透過特定的物質來存儲和讀取,無法單獨存在和體現。這些特定物質包括錄音帶、錄音筆、光盤、手機等,這也是有別於錄音證據和其他證據的主要特徵。
2
直觀性
錄音材料往往可以做到清晰還原客觀情形,透過對當事人直接的通話、對話如實體現,詳細反映案件的某些發展過程,直觀地體現案件的客觀事實,具有相當的可信度,這也是錄音證據較其他證據的主要優勢。
3
易篡改性
雖然錄音材料具有直觀性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易於僞造、修改、不宜分辨真僞的缺點。隨着科技的發展,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可以輕易地對錄音材料進行剪切、編輯、僞造,而如果不借助司法鑑定等專業手段,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都難以區分真僞,這也導致錄音證據的適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Q3
錄音證據的基本要求?
要求錄音材料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Q4
非法錄音證據是否存在?
存在。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錄音證據,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透過脅迫、欺詐方式取得的錄音材料或私自在他人居所安裝竊聽設備取得的錄音材料,應當作爲非法證據排除。
Q5
私錄的錄音材料可否作爲證據?
私錄的錄音材料並非一概不能作爲證據。如並非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錄音證據,僅僅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形成的錄音材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最終案件的處理結果需要綜合全部在案證據進行判斷。
Q6
錄音證據應如何提交法庭?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由此可見,錄音材料作爲證據使用的,首要前提是其具備原始載體。進行錄音的磁帶、手機等錄音設備,如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的,錄音材料即使作爲證據提交,也屬於存疑的狀態,不得作爲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錄音材料作爲證據提交時,還應該提供相應的文字整理材料,並刻錄成光盤等介質作爲副本提供。
Q7
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的錄音材料能否作爲證據使用?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由此可見,在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即使無法提供原始載體,也依然可以作爲一般證據使用。所以,如果錄音材料是案件的主要證據甚至唯一證據時,爲了避免因客觀原因或意外滅失,可以透過公證等方式對錄音材料進行固定,以保證可以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並進而保證錄音材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Q8
錄音證據應如何儲存?
錄音材料應儲存在其原始載體中,不得修改、刪減,要求音質清晰、前後連貫、內容完整。在儲存原始載體的同時可以透過網絡儲存、刻錄光盤等方式做好備份,並將備份的過程進行完整記錄。
Q9
錄音證據應包含哪些內容?
錄音材料作爲證據使用,一般應包含和案涉糾紛相關的內容,如當事人名稱、法律關係的性質、形成過程、形成時間、當事人真實直接的意思表示等。
Q10
錄音證據可否作爲定案的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的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結合上述規定可以反映,對於不存疑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該錄音證據須能夠完整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如僅能反映部分權利義務內容,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但如視聽資料證據存疑,則不能單獨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Q11
錄音證據質證時的注意事項?
對錄音證據進行質證時:
首先,應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即該錄音本身是否真實,是否存在篡改、僞造的情形,內容是否完整,表意是否清晰;具體可以載體的真實性、內容的真實性等方面分別進行質證。
其次,應對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發表意見,即是否存在上述“非法證據排除”的情形。
其三,應對錄音證據的關聯性發表意見,即該錄音證據和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否相關。
其四,應對錄音證據的證明內容發表意見,即對該錄音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認可,有無相反意見等。
Q12
不認可錄音證據時該怎麼辦?
如對對方提供的錄音證據不予認可,除了在質證階段提出相應的質證意見外,也可以透過提供其他相反證據的方式進行反駁,還可以透過申請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錄音材料的真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