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式兩份?

一、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式兩份?

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式兩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該條文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拿一份,勞動者拿一份勞動合同的意思明確予以規定,雙方應依法履行。勞動合同通常一式兩份,是爲了方便合同的雙方都能保留作爲證明(或證據),也便於雙方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雖然單位提出保管勞動合同是爲了員工考慮,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因爲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應該提供一份合同給員工自己保管。除非員工要求單位代爲保管,那另當別論。勞動部門既然將勞動合同設爲一式兩份,那就應該是用人單位、員工各一份,這樣做既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利益的保護。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二、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爲。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雙方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簽訂相關合同,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並沒有獲得勞動合同,是可以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勞動者可以勞動仲裁的方法來要求用人單位補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