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能不能成爲證據要滿足兩個前提:(一)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爲微信證據爲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