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規定: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