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無接觸侵權,看看法院怎麼判

寵物狗無接觸侵權,看看法院怎麼判

寵物狗無接觸侵權,看看法院怎麼判

案情介紹:

一隻沒有佩戴牽引繩的泰迪犬在自家店門口臥着,一位老人走過時泰迪突然起身緩緩向老人方向走去,老人因害怕後退兩步後不慎摔倒致九級傷殘。隨後老人的家屬向泰迪主人索賠,遭到泰迪主人的拒絕。泰迪的主人認爲自己的狗狗並沒有對老人作出攻擊行爲,甚至二者之間還有很長一段距離,監控錄像只能錄到其中一部分,並且在事發前十幾分鍾,老人曾經從靠近泰迪犬這一側走來,當時其看到狗之後並未遠離或表現出恐懼,所以後來老人摔倒或許有別的原因。

於是老人及其家屬將泰迪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泰迪的主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費用近6萬元。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泰迪主人原本已經鬆口,但老人突然變更訴訟請求到25萬元,使調解的希望破滅了。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定老人摔倒也是其自己未盡到注意義務,故判決寵物犬主人承擔30%的侵權責任,駁回老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寵主認爲老人摔倒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而老人認爲如果不是泰迪犬走向自己,自己也不會摔倒,於是雙方都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一審的法律適用存在錯誤,二審中需要着重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涉案的損失是不是泰迪犬主人造成的;第二,如果是,寵主該如何承擔責任。在重新對案件相關監控視頻研究過後,法院根據民法典規定的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結合日產生活中社會對狗的危險性的認知程度,判決泰迪犬主人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老人各項損失共計209775.03元。

律師說法:

我們常見的飼養寵物無非貓、狗,或少數禽類、畜類,而在衆多寵物中,法律法規對犬隻飼養的規定是最爲嚴格的,要求我們帶狗出門一定要佩戴牽引繩,其原因就在於犬類的危險性相比於其他種類的寵物更高,犬類對人發起攻擊時除造成肉眼可見的損傷之外,還可能會傳播某種病毒。

在本案中泰迪犬未佩戴牽引繩,處於自由活動狀態,其對於路人的威脅是不可控的,又加一般人對於犬隻的害怕程度,所以即使泰迪犬並未接觸到老人,老人因害怕而踉蹌摔倒導致損傷也是情理之中。根據我國法律,動物至損本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不是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就要承擔責任。何況本案中泰迪犬主人未佩戴牽引繩的行爲本就是違法的,其又沒有證據證明老人系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理應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