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外教”等相關衍生行業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責任

“菲傭”、“外教”等相關衍生行業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責任

“菲傭”、“外教”等相關衍生行業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責任

前言

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全球化交流的促進,中國與外國的交流往來與日俱增。不少家政公司在網上推廣“菲傭”服務,以英語好、服務好爲噱頭吸引僱主;同時一些課外教育機構、幼兒園等也比較喜歡錄用“外教”,以此爲噱頭吸引家長報名培訓英語等課程。兩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利用外國人在某一方面的優勢,搶佔相應市場,以謀取相關利益。但實際上,“菲傭”、“外教”往往與機構介紹其的履歷背景和工作經驗大相徑庭,有的是持有旅遊簽證進行非法打工活動,有些甚至甚至是非法滯留,法律風險很大。而僱主和客戶往往不知道此類行爲暗藏風險,輕則有財產損失,重則被行政甚至刑事處罰,相關主體和中介機構也同時涉及多種犯罪行爲。

筆者去年承辦了一起津巴布韋籍C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透過案例來簡單剖析一下相關行業的法律風險。

案情摘要

C某系津巴布韋籍外國留學生,在國內某大學畢業後在杭州創業。2018年5月,C某與同案D某、E某等人經商議成立某珂公司,爲外籍人員提供有償簽證服務,在明知外籍人員不符合簽證辦理條件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材料(主要是虛構工作經驗方面的資料)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騙領工作類居留許可並向外籍人員收取費用。經杭州市下城區公安分局偵查,上述人員至少爲10名以上外籍人員辦理20餘次工作類居留許可(含續簽),獲利十餘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將上述人員刑事拘留。

辦案經過

在接受C某家屬委託後,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郭晨陽律師介入本案(涉外案件的委託指南可詳見經驗分享|涉外刑事案件辦理的正確切入),在介入瞭解情況後,承辦律師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後得知,如本案定性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根據本案的情節(主要是人數),所判處的刑罰是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對當事人來說是個非常重的刑期。且經過查詢司法判例數據庫,已有相關同類案情判決。


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律師向原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本案定性的意見,認爲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僅僅是爲外籍人員提供簽證諮詢服務,指導外籍人員提供資料向有關部門申請簽證。從罪名定性上來說行爲沒有組織性,區別與一般的機構組織、招募外籍人員大量非法入境牟利的行爲。本案中國各外籍人員的目的不一,有些是做外教,有些確係創業,相關外籍人員支付的是固定的報酬,犯罪嫌疑人並不收取相關提成或介紹費等。雖然在客觀上僞造了工作經驗騙取了簽證,但仍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建議可以定性爲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量刑爲5年左右)。因本案涉及的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且案涉情節嚴重,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院批准了公安機關提請的逮捕,但採納了辯護律師意見,將本案定性爲改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在本案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後至檢察院後(因涉外管轄原因,指定至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辯護人第一時間調取了相關案卷材料,逐筆覈對涉案事實經過,提出了相關法律意見。在罪名已經變更的情況下,又從證據本身出發爲C某在次數、金額上做了有利認定,同時部分行爲性質定性爲未遂。辯護人就本案罪名和量刑後與公訴人達成一致,在徵得C某的同意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案審判階段,經3次開庭(其中一次因疫情影響取消),上城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適當,考慮到被告人的相關情節,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驅逐出境。

總結警示

雖然目前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國際往來受到了一定的阻礙和限制,但國際間的交流在長遠來看肯定是越來越頻繁,相關的涉案行爲在未來也可能時有發生。本案雖經辯護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可以看出,相關涉案行爲在刑事上的處罰還是較爲嚴厲的,也已有不少類似的行爲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判處7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即便是僱主,有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和資金損失的現實風險。相關外籍人員被發現有類似騙取簽證的行爲後,也可能會被遣返原國籍國。故,切不能因爲貪圖一時之利而觸及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三百二十條【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2〕17號

第一條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衆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第三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出入境證件”,包括本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的證件以及其他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爲其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