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我國對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僱傭關係侵權行爲責任中國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爲前提。在我國對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僱傭關係的歸責原則

法律上的歸責原則分爲,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後兩類是特殊規定。我國對於僱傭關係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原因如下:

1、僱傭關係中的賠償問題我國在《民法典》未將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爲範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行爲責任中來了。

2、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在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爲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爲原告就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要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要舉出自己對造成僱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就可不承擔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原告是很難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僱主存在過錯,在實踐中是不可行,不利於保護僱員的權利。而在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僱主往往處於優勢地位,利用其所控制的資源(如其他員工的證言等)是很容易就找出證據證明僱員的“過錯”的,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不行的。

3、如果在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民法典》立法精神的;也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要求的。

在我國對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即只要勞動者是在僱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在工作時間給他人,自己造成了損害,只要你自己沒有重大的過失,責任的承擔者都是僱主,勞動者不承擔責任。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原則,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知道的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