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爲維護知情權起訴物業公司獲支援

淮南田家庵法院: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判決物業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小區業主爲維護知情權起訴物業公司獲支援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楊雪

安徽省淮南市某小區業委會主任張先生要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公開物業費、公共收益收支賬目、電梯維保合同等情況,遭到拒絕後,毅然提起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合同糾紛案審理後認定,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依法判決被告合肥某物業管理公司將物業服務費收支、公共收益的明細,電梯維保記錄,小區機動車位的處分、出租、停車費繳存情況等明細提供給原告張先生複印、查閱。

張先生是淮南田家庵區某小區的業主,後補選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合肥某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簽約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張先生2012年入住小區以來,認爲爲小區提供服務的物業公司過度追求經濟利潤和額外收入,在收取業主物業服務費後,消極怠慢服務,減少配備人員,降低服務和維護保養成本開支,致使電梯多次停止運轉和消防設施癱瘓,停車秩序混亂、小區環境髒亂差,偷盜現象頻繁發生,極大地影響了業主的生活環境。同時,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利用小區內的電梯、道閘等共有設施設備和共有場地部位收取廣告費用和場地收入並據爲己有,無視業主安全和居住環境舒適美觀,且拒絕業主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

張先生多次要求前期物業公司提供財務明細賬簿、水電費發票、物業人員明細等相關的資料及電梯、消防器材維保資料等,遭到物業公司拒絕後,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辯稱,自己已經在日常的工作中將從業人員的資訊進行公示,物業管理水平經政府的第三方測評得分靠前,小區屬於包乾式一費制收取,張先生無權要求查閱、複製經營賬目。

法院審理後認爲,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相關規定享有知情權等權利。張先生作爲案涉小區業主,其對上述情況和資料享有知情權,物業公司負有協助義務。小區雖然實行一費制,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該義務。

公共收益歸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被告僅負責代收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應當接受小區業主的監督。被告不得以收支總額已經進行公開爲由拒絕公開,其中合理方式的內涵和外延應當包含收支明細的公開。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處分情況應當屬於向業主公開的部分。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均屬業主共有,原告對該共用部位的使用及收益情況有知情權。

法院判決:被告合肥某物業管理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收入和支出賬簿及其明細賬目供原告張先生查閱、複印;提供小區的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消防管網圖紙、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電梯、消防、水、電管網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等技術資料以及承接查驗交接記錄,小區各電梯維保合同及其維保記錄、消防設備維保合同及其維保記錄、監控設施維護保養記錄、屋頂、牆面、道路的維保記錄供原告張先生查閱、複印;提供自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物業服務期間項目經理、客服、保安、保潔、綠化、電工等負直接領導和指揮的人員的名單供原告張先生查閱、複印;提供自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設施出租租金、廣告費(含電梯、門禁、公共部位等廣告等)、場地使用費等公共收益賬目及其資料憑證(含財務收支賬目明細、收支憑證、銀行帳戶明細等具體資料)供原告張先生複印、查閱;提供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物業服務期間小區內機動車位(含人防車位)的處分、出租情況及停車數量,停車費繳存票據和財務明細情況供原告張先生複印、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