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網約車司機因虛假陳述被法院罰款2萬元

交通事故案中謊報2倍車輛維修時間

佛山一網約車司機因虛假陳述被法院罰款2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

網約車司機在被追尾後,爲獲取更多賠償,謊報2倍停運時長,起訴至法院請求肇事司機賠償停運損失。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法院決定對作出虛假陳述的網約車司機罰款2萬元。

2022年4月6日,網約車司機陳某在車輛運營過程中被追尾,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肇事司機謝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當天,陳某將車輛送至汽修公司維修。6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車輛在4月22日才維修完畢,請求謝某賠償車輛維修期間合計16天的停運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出示的結算單落款時間爲4月22日,但並未載明車輛具體出廠日期、提車日期。而從4月14日起,陳某的網約車平臺已有接單記錄。另外,據陳某與維修公司員工的聊天記錄反映,陳某已於4月14日上午提車,實際停運時長爲8天。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某主張的因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停駛期間產生的停運損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援。但是,根據平臺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知,車輛實際停運時間與結算單上時間並不一致。綜上,法院判決謝某賠償陳某8天的運營損失1600元。

網約車司機陳某作爲當事人,在訴訟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張本人的合法權益。但陳某對車輛維修時間作了虛假陳述,以此主張更長時間的停運損失,以獲取非法利益,屬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爲。因此,法院決定對陳某虛假陳述的行爲罰款2萬元。目前,陳某已繳納全部罰款。

(林倩君 顏曉琪)

■法官說法■

近年來,出租車、網約車等涉營運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主張停運損失案件呈上升趨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合理的停運損失可以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當事人主張停運損失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車輛型號、車輛毀損程度、取車是否存在延誤、證據真實性等情況,依法進行判決。經審查,如當事人存在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行爲,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