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17個繼承人,複雜繼承如何處理?

中國曆來講究家族繼承,而遺產之中,房產往往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凝結着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心血。但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在進行房屋繼承的時候是沒有遺囑的,需要透過法定繼承的方式辦理。

一套房子17個繼承人,複雜繼承如何處理?


特別是在被繼承人有多段婚姻或家庭情況較爲複雜的情況下,房產的分配就成了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


案情引入

杭州湘湖公證處曾辦理過一起繼承公證,老王(被繼承人)過世後,他的7名子女一同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在公證時公證處卻發現這套房子涉及到的繼承人多達17位。


原來,需要公證的房產是一套鎮上的老房子,有上下兩層,屋主是老王和他的老伴(已在20世紀90年代去世)。老王夫婦共生育7名子女,老王去世後,因其生前並沒有立遺囑,所以老王的七位子女商量後決定,讓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繼承這套房子,由她負責修繕老房子,以便大家庭今後相聚。


到了公證處,公證員例行詢問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員情況後發現,王女士還有一名繼外婆(已於2017年去世),由此牽出了這套房子的17名繼承人。原來,王女士的繼外婆嫁入外公家時,老王老伴尚未成年,她對王女士的母親也盡了撫養義務,兩人形成了撫養關係。老王老伴去世後,繼外婆並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法律形成了轉繼承的關係。


因此,這套房子首先是老王和其老伴的婚內共同財產,在老王的老伴去世後,房產的1/2份額屬於老王老伴的遺產。而這部分遺產應該由老王、王女士七兄妹和老王老伴的繼母共同繼承。因此,老王老伴的繼母可以繼承這套房子的份額的1/18。


然而,具有戲劇性的是,繼母在2017年去世了,老王老伴的兄弟姐妹轉繼承了繼母的份額。老王老伴還有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繼母之前過世,留下了9名子女,這9人與王老王老伴同父異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繼承人。雖然佔的份額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繼承人。最後,其餘10名繼承人都主動放棄了繼承權,房子依舊由王女士繼承。


如此令人頭大的法律關係在生活中並不少見,此案所涉的繼承人衆多,即使每個人佔的份額不多,但要把當事人全都召集到一起進行商議也並非易事。


涉案法律問題

01 遺產何時開始分割?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法律並未對繼承人應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在繼承開始後,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02 什麼是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則其繼承遺產的權利就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徵: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老王老伴去世後,由於老王還在世,所以其房產(遺產)一直沒有分割。直到2017年其繼母去世。因此其繼母繼承的遺產份額被轉繼承給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03 如何避免此類房產繼承中的繁瑣情況出現?

應在儘早辦理繼承公證。自然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要儘快辦理繼承公證,及早更名過戶。尤其是死亡順序影響繼承人範圍的情況時,不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往往會因家庭成員不斷髮生改變產生其他繼承法律關係,造成財產法律意義上轉移,給後續辦理財產轉移過戶手續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及時辦理繼承公證的,想要表示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先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防止日後繼承人轉變導致繼承變得繁瑣。對於繼承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情況,可以來公證處諮詢讓公證人員先幫忙理清法律關係,切莫盲目排除繼承人。


同時,提前訂立遺囑也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因繼承人繁多導致繼承過程混亂繁瑣等情況其實大多都屬於法定繼承的情況。在實踐中,法定繼承容易出現繼承人爭產糾紛或者未能充分體現被繼承人生前對財產死後分配的真實意願等情況,且過程中也時常因繼承人範圍發生複雜變化而導致所需申辦材料的收集難度增大,影響法定繼承進度。因此,適當利用遺囑公證無疑是權衡親情和法理、調解身後財產分配和避免身後繼承紛擾的有效法律手段。


04 複雜繼承-共有分割或財產補償

若本案中17個繼承人均未放棄自己的繼承權,那麼這一套房產該如何被17個人一起繼承呢?實務中一般有折價補償或者按份共有兩種做法。影響裁判結果的主要因素是主要看房產居住的使用情況、當事人所佔房產份額或者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房產份額折價款等。


1. 按產權份額的主要情形:(1)繼承人一致同意的;(2)繼承人衆多的;(3)房屋價值較大,不具有支付折價款能力的;(4)房產價值無法確定(當事人對係爭房產的價值無法達成一致,不申請估價,也不同意競價,導致房產價值無法確定)的。


2. 按折價補償的主要情形:(1)繼承人一致同意的;(2)部分繼承人要求份額分割,部分繼承人要求折價補償,且不存在沒有能力支付折價款的;(3)繼承人之間有矛盾,按份共有不利於化解矛盾的。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