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刑事律師要注意哪些誰知道

一、請刑事律師要注意哪些

請刑事律師要注意哪些誰知道

1、儘量到律師事務所,到了律師事務所才能瞭解這個所的真實性,避免上當受騙。

2、儘量覈實律師的執業證,出錢請律師,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費。

3、必須與律師事務所籤合同,有了合同纔有依據,服務纔有保障。

4、應當向律師事務所進行繳費,要杜絕律師在辦公場所以外“只收費,不辦事”的現象。

5、相信事實證據和法律,絕對不相信“包打贏”的承諾。律師服務體現在追求公平的過程,所有“包打贏”的承諾都是都有欺詐的可能。

6、搞清投訴渠道。發現無執業證收案者應向公安機關報詐騙案。發現收費不公示、不出票、不盡責的,應向律師協會或司法局投訴,並有權知曉查處結果。

二、刑事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請律師辯護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唯一途徑。是有必要的。當然前提是如果有經濟條件。但是對於事實清楚,定性無爭議的案件就沒有必要請律師。但是事先就相關情況諮詢一下律師也是有必要的。

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爲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但是否委託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意願確定。

三、與刑事辯護相關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綜上所述,針對請刑事律師要注意哪些的這個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當事人找律師就儘量到律師事務所去找,因爲律師事務所比較正規,那麼所請到的律師也是比較專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