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一、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法律援助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明確性。

我國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與之相對應,對於符合條件的公民而言,獲得法律援助亦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而非政府或者社會的恩賜。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質上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透過爲貧困或處於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使他們爲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一性。

法律援助是一項規範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道義行爲和慈善行爲,因此,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應當堅持“四統一”原則。“四統一”原則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統一”即是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接受)、統一審查、統一指派、統一監督。

3、法律援助服務的無償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沒有像少數國家那樣實行“緩交費”的方式,也不實行“減費”的方式。也就是說,法律援助機構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無償的。這主要是考慮到“緩交費”和“減費”的形式容易導致變相的有償法律服務,以致法律援助機構因利益驅動而與社會執業律師進行不正當競爭,從而破壞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損害法律援助的形象與聲譽,進而侵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4、法律援助範圍的廣泛性。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援助從受援對象來看,既包括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殘疾者、弱者,即受援對象所涉及的是經濟困難的普通老百姓和弱勢人羣;從司法程序來看,既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和代理,又有行政訴訟中的代理,還有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見,我國法律援助的範圍比較廣泛。

5、法律援助形式的豐富性。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規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如刑事辯護),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還包括公證、法律諮詢(電話諮詢和當面諮詢)、法律資訊資料的免費提供。但應當提出的是,在一些國家中所包括的法院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我國稱爲“司法救助”)在我國並沒有納入法律援助制度的體系。

根據相關規定,也不是隻有刑事案件才能申請法律援助,部分民事糾紛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像是父母請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如果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都能依法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