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書

提出公證申請人: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書

男方:王____ (月收人:_______)單位:_______,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女方:奚____ (月收人:_______)單位:_______,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上海____區____村____號,戶主姓名:奚____,黎____(奚___之母)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爲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繫家庭和睦,規範夫妻財產關係,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則,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無)

(2)女方婚前財產:

①  婚前女方及其父母所買一套150平方米的按揭房(見房屋買賣合同文書)43萬元(首付15萬,婚前月供每月2000元已經完成3年計7.2萬,合計 22.2萬)已付款22.2萬元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永久歸女方及其父母所有;婚後按揭房餘下月供款20.8萬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

②  婚前女方父母所買電冰箱1個3800元、彩電1個1.2萬元、櫃式空調機5500元、1.5匹壁掛機3個(2500×3=7500元)7500元、微波爐;個1200元、錄像機1部3500元、攝像機15000元,合計4.85萬元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永久歸女方及其父母所有;

③ 婚前女方與男方所買牀、櫃、電風扇等計5400元屬於夫妻婚前共同財產。

2.由於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爲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奚____ 王____

公證員:謝______ 張____

___年___月___日(上海埔東區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