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離婚起訴狀

原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再婚離婚起訴狀

被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婚生子女***判歸X撫養,被告的初婚生子**判歸被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

3、請求依法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事實和理由:

雙方均爲再婚,婚前各育有一子,原告兒子於2003年8月出生,在原告父母處生活;被告小孩2000年1月出生,在被告父母處生活。雙方於2011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後於2013年03月05日到XXXXX民政局登記結婚,並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婚後在原告父母家居住。在婚後生活期間,被告好似與戀愛期間變了一人,完全不恪守一位妻子的本份,對原告多方猜疑、干涉原告正常工作、棄繼母應有的職責不顧,虐待原告小孩、不孝敬原告父母、伴有極端暴力自殘傾向等等,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予以離婚。

一、夫妻感情完全已經破裂,不可能再共同生活。

1.被告不履行夫妻互信義務,長年持續性地干涉原告的正常工作。

由於原告所從事的工作性質需要經常出差和應酬客戶,被告始終抱着懷疑、猜疑心態,在原告工作期間,不斷的電話查詢、跟蹤,甚至到原告的工作單位吵鬧,嚴重影響原告的工作。如果原告厭煩被告不斷的電話查詢而不接電話,或原告沒有按照被告的意思後,回家後就是大吵大鬧。

2.被告不履行一名母親應有的職責,且經常性發生虐待原告小孩的行爲。不僅如此,還不准許原告關心、教育小孩。

作爲再婚夫妻,且雙方均育有子女,本身應該互助互諒,尤其是雙方子女,在經歷了一次家庭變故之後,理應更需要得到父母的關愛。而被告與原告再婚後,多次向原告提出要將原告小孩送至其生母處,而原告一直未同意,致其視原告兒子爲“多餘人”,假借對原告小孩的學習教育,採用的是未完成學校家庭作業就罰抄的方式,一罰就是二十遍、三十遍,經常是到深夜十一、二點都不能睡覺,嚴重影響孩子第二天的學習,最嚴重的時在十二月的寒冷季節,坐在家裏走廊上罰抄至凌晨三點多,小孩實在疲倦不願再抄,被告竟懲罰原告小孩到樓下圍繞所住的樓房跑五十圈,原告無奈陪同小孩下樓跑圈。對小孩的一些不好的生活習慣,不正確引導教育,直接惡言惡語,詛咒小孩長大後就是賊、詐騙犯,長大後就要去坐牢。如此種種不一一贅述。這樣的教育方法,嚴重影響小孩的心理健康、身體發育及學習生活,致使原告小孩現在對被告產生強烈的恐懼心理,如家中只有被告一人,原告小孩就不敢呆在家中而躲出家門。2015年,由於原告小孩升學初中,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工作外,要集中精力管教小孩和輔導小孩的學習,被告不同意,爲此被告與原告再次發生爭吵。原告多次向被告闡明事理,被告始終不改。

3.不體諒、不尊重、不孝敬原告父母,完全眼裏無“公公婆婆”。

原告母親由於自身知識水平原因,對孩子的學習無力輔導,需原告加強對小孩的學習輔導和監督,爲此被告與原告母親發生過激烈的爭吵且惡語相向。而在家裏時吃飯時,一般都是原告母親弄好飯,叫被告吃飯,被告經常性地不予理睬。甚至將房門鎖更換。

在9月26日,中秋節之前一日,原告陪同原告母親、小孩上街爲小孩添置秋衣,到家較晚,被告因爲做飯的問題再次與原告發生爭吵,被告竟然掀翻原告母親的飯桌(附3:掀翻的桌子),原告母親無奈只得報警。

4.無理取鬧且經常性地以死相逼,對整個家庭氛圍、原告及父母子女身心均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原告一次由於工作原因,較晚到家,被告就和原告大吵大鬧,然後打碎窗戶玻璃,並向原告投擲玻璃殘片,原告的父親爲保護原告,導致後肩部受傷到醫院縫針治療,然後被告還採取用玻璃殘片割脈自殺的方式威脅原告。原告爲了家庭的完整,最後做出退讓。

原告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於2015年8月,向被告提出離婚,結果被告不同意,再次以跳樓尋死相逼,原告和原告母親將其從陽臺窗戶拉下來的過程中,被告竟然向躲在陽臺上的原告小孩下手,掐原告小孩的脖子(附1:小孩受傷圖片),在原告將被告的手掰開後,小孩嚇得奪門而逃,被告仍然大吵,最後將自己房間的電視砸壞,還將母親房間的電視、筆記本電腦、電視機頂盒、冰箱等砸壞(附2:被告砸壞的物品圖片),原告母親當即通知被告父母趕到原告家中進行協商,仍然沒有結果,被告父母將被告帶走。

二、請求將原告的初婚生子*判歸原告撫養,被告的初婚生子**判歸被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

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雙方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清單附後)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的所作所爲,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呈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日

附:

1、共同財產清單X份;

2、起訴狀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