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財產分配

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財產分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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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通常情況下先由離婚夫妻協商分配共同財產,此時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但雙方協商一致財產都給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協商分配財產,則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財產作出分配。具體會參考一下幾方面的分配原則。

2、“財產(家裏儲蓄)怎麼分?”:同樣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 約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3、“如果女方先提出,是不是女方得到的儲蓄就會少些?”:

(1)不會,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影響。

(2)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於誰先提出離婚,而在於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

4、“如果女方帶着孩子,孩子今年已經成年。財產會相對的多分些麼?
”:
也不會了,因爲孩子已經成年,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了,孩子跟誰不跟誰都不會影響財產的。

5、“有:誰先提出離婚,誰得到的最後財產會少些的說法麼?”:絕對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