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一、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通常情況下先由離婚夫妻協商分配共同財產,此時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但雙方協商一致財產都給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協商分配財產,則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財產作出分配。具體會參考一下幾方面的分配原則。

2、“財產(家裏儲蓄)怎麼分?”:同樣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 約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3、“如果女方先提出,是不是女方得到的儲蓄就會少些?”:

(1)不會,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影響。

(2)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於誰先提出離婚,而在於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

4、“如果女方帶着孩子,孩子今年已經成年。財產會相對的多分些麼? ”:也不會了,因爲孩子已經成年,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了,孩子跟誰不跟誰都不會影響財產的。

5、“有:誰先提出離婚,誰得到的最後財產會少些的說法麼?”:絕對沒有。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時哪一方提出離婚並不會影響財產的分割,主要是判斷夫妻哪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存在過錯。若是雙方在結婚之後,都遵守忠實的義務,也沒有爲了多獲得一部分財產而轉移財產,此時,法院一旦透過查詢其銀行帳戶等方式,確定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後,就會平等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