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僞造夫妻債務

離婚訴訟僞造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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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應付離婚訴訟中對方僞造債務

僞造假債務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僞造欠條。

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僞證據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是可以防範和解決。

即使夫妻是訴訟離婚,但最終也不一定就是因爲在共同債務上面產生了爭議。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若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那麼法官也不會再對這一問題作出處理。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終法官纔會根據實際情況一併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