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僞造夫妻債務

離婚僞造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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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僞造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僞造夫妻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1、《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透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着償還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爲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僞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爲的一種處罰。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要是約定一方淨身出戶的話,則從法律上面來講也是允許的。而此時離婚夫妻也會有關於共同債務的約定,此時即使約定淨身出戶的一方免除還貸責任,但這樣的約定也只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對外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是任何一方爲了家庭生活等原因所製造的債務,原則上在離婚時都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初次之外,在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所享有的債權以及所獲得的財產都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平等分割,但是一方有過錯或者是放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