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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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僞造的始終是僞造的,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需符合如下幾個條件,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17,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