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身份

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身份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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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可以參與辯護嗎


1、在民事訴訟中,代理律師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闡述對己方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以及法理推斷等,律師以代理詞、代理意見的方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2、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認真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