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他項權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現在全國各地的關於他項權證的管理還不是特別的規範,因爲我國的他項權也是最近幾年來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時候剛開始透過他項權來約束抵押物的。他項權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是屬於被設定的,設定的他項權其實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設定他項權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設定他項權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設定他項權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他項權利主要指用益物權裏的地役權和擔保物權裏的抵押權。

因爲財產被法院查封,該財產在案件處理完畢,可能被變價,變賣,拍賣。因此,該財產所有權不確定。

如果設定他項權利,將會導致相對人無法享受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他項權證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所謂他項權證,是一個土地產權相關的術語,和我們講的認股權證是兩回事。

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註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註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二、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⑴地役權,是指爲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物權法》第十四章專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⑵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⑶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⑷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⑹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⑺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⑻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三、特徵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有如下特徵:

⑴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

⑵可以滿足他人對土地利用的需求。

⑶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⑷它的存在對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應滿足別人的通行權。

⑸它是一種生產、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權利。

其實,設定他項權利就意味着該財產很有可能是被我國有關部門查封了的,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所有權根本就是屬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所以他項權所有者根本就沒辦法處置他項權證上所約束的財產。不過如果本身被用於抵押的這些物品就是處於被法院查封的狀態,根本就不可能辦理得到他項權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