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近親屬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近親屬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的訴訟活動當中經常會聽到近親屬這個名詞。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近親屬可以帶當事人來做一些活動。但是有的時候近親屬的權利又比較小。因此,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刑訴法近親屬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那麼下面爲大家詳細的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參考法條:《民通意見》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爲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爲,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爲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僞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僞證行爲,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爲之作僞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爲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爲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爲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僞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爲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爲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需要清楚的是,我國法律關於近親屬的權利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有分情況來進行討論的,因爲我國不管刑訴法有這個規定,還有行政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其次就是我國刑訴法中規定的近親屬出庭作證的話,是有一個特免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