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近親屬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近親屬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近親屬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刑事訴訟法關於“近親屬”的規定(第82條)是:“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通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近親屬的範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顯然,刑事法與民事法關於“近親屬”的規定不統一,刑法上的近親屬概念的範圍比民法上近親屬概念的範圍窄的多。與刑事法相比,民事法將近親屬的範圍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範圍也未限定於同胞兄弟姐妹。

其實,近親屬不論在刑事法還是在民事法上,都有很重要的法定權利。在刑事法上,近親屬可以分爲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他們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要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強制措施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獲知判決結果的權利;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前申請會見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是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時,擔任辯護人的權利。二是被害人的近親屬,他們享有的法定權利是:是否同意爲辯護律師提供證據的權利;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起訴的權利;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有權向法院起訴。在民事法上,當事人的近親屬享有更加廣泛的權利,譬如,《繼承法》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這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近親屬的範圍在進行規定的時候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我們國家的近親屬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當中規定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刑事訴訟的範圍就比較窄,並不包括祖父母等,但是民事訴訟包括租戶和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