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關於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麼?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其中證人證言是比較重要的證據類型。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瞭解案情的相關人員,都應該承擔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些被告的近親屬出於對被告的庇護,而不配合作證,這是不對的。那麼刑訴法關於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刑訴法關於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麼?

近親屬也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爲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爲,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62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10條第1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305條規定了僞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僞證行爲,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爲之作僞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爲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二、近親屬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哪些情況下證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爲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關於近親屬作證方面的規定,近親屬也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干擾其他人出庭作證。如果近親屬提供的證據經查實有問題的,還可能構成僞證罪,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當然,如果近親屬是未成年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是可以不用親自到場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