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什麼

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什麼

生活中,大家對於近親屬的理解可能就是父母,兄妹,祖母這樣的比較近的親屬關係。但是,在我國法律中,對於近親屬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因爲涉及到相關法律問題,所以在近親屬的規定上是和我們所理解的有所不同的。爲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小編特爲大家整理了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什麼的相關資料。

一、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參考法條:《民通意見》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爲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爲,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爲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僞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僞證行爲,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爲之作僞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爲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爲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爲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僞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爲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爲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我國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對於近親屬的規定都是有所不同的。近親屬在出庭作證方面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如果大家還相對我國的刑訴法的內容作詳細的瞭解,可以登陸365網站進行詳細的諮詢。市民們加強對我國法律的認識,生活中才會避免一不小心走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