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是什麼?

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是什麼?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作爲當事人近親屬的身份,由於與當事人存在較爲親近的血緣關係,因此近親屬的言辭和行爲可能會對案件審理和司法公正造成影響,故而在大多數法律法規中都是關於近親屬是否迴避、如何迴避的條款, 那麼近親屬有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是什麼呢?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近親屬的權利

主要是出庭佐證特免權。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爲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爲,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爲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僞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僞證行爲,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爲之作僞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爲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爲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爲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僞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爲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爲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主要指的是近親屬具有在審判犯罪嫌疑人時出庭佐證的特免權,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如實佐證的義務,但作爲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如果不如實作證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如實作證就會對自己的親人不利,爲了避免這一情況,刑訴法作出了近親屬可以特別免除出庭佐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