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的近親屬指什麼人?

刑訴法的近親屬指什麼人?

一、刑訴法的近親屬指什麼人?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

(一)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爲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透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爲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五)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之所以要規定清楚有限的近親屬範圍主要是爲了保護好罪犯和被告人的權益可以透過其可信賴的親屬來行使,尤其是有些近親屬與被告之間關係緊密而可以直接決定其實際可履行的責任和代爲行使的相關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