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司解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司解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刑事訴訟法對於調整我們的日常生活行爲是非常重要的,我國關於刑事訴訟法也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釋進行完善,因此家都想知道一下刑訴法司解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第一章 管 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爲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爲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爲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爲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其居住地。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七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爲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三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二條 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二、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爲,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主要就是對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內容的具體明確的規定,在這裏其中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管轄以及迴避的相關事項問題。具體的大家可以在當地諮詢一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