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律師可以代理上訴嗎?

一、對於律師可以代理上訴嗎?

對於律師可以代理上訴嗎?

律師可以代理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具體情況涉及內容比較多,我們一起在正文中進行詳細的說明。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辯護人可以代理被訴人上訴,上訴形式一是以被告人的名義,或者經被告人同意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二、上訴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被告當事人可以不出席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律師代爲出庭,如果原告或被告對於案件審理結果有異議,可以直接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律師提起上訴,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