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法律條文中所說的其他辯護人就是問題中的訴訟代理人,他的權利法律已明確規定了。

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和種類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代理的種類有:

(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由此可見,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點:

(1)公訴案件被害人委託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託,也可以由他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委託,其他人無權爲被害人委託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開始的,也就是說,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被害人不能委託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訴之後,包括一審、二審都可以隨時委託代理人。

(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作爲代理人蔘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這一規定表明,自訴案件中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爲自訴人委託代理人,這一點與公訴案件被害人委託代理人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親友等,都可以充當代理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因爲他們的人身自由權利被剝奪,無法行使訴訟代理的權利。

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人的訴訟地位,有自己的特點,即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控訴職能。但是當被告人對其提起反訴後,自訴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辯護權。與此同時,自訴人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訴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即由行使控訴職能轉到行使辯護職能。事實上是一身二任。同樣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由於其訴訟地位的變化,原來委託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爲自訴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辯護職能轉到行使控訴職能,也是一身二任。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這個時候是屬於辯護人。辯護人應當盡到的職責是比較多的,總而言之就是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來確定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