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代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代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訴訟的具體實際中,真正具有專業法律知識、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流程、處理訴訟相關事務的當事人相對較少,大多數人對於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法規都不甚瞭解,因此,當事人需要委託一名訴訟代理人處理刑事訴訟的相關事宜,那麼,刑事訴訟法代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刑事訴訟代理的含義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法律後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刑事訴訟代理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請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爲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就可以爲該未成年人請訴訟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傷重等原因,其近親屬也可以爲其請訴訟代理人。爲了便於被害人行使這一權利,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作爲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就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法律規定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即只要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關於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問題,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範圍執行。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要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委託1至2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代理可以從檢察院審查的時候開始,檢察院也應該在接受案件後3天內通知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的事項;關於自訴案件,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