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非常嚴肅認真的一件事情,換言之,如果公安部門沒有十足的把握是不會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的。爲了確保公安部門正確實施行政拘留的這一權限,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對刑事拘留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首先,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當事人必須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一般情況下被刑事拘留的肯定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就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另外,公安機關是需要在依法取得居留證以後,並且在拘留的時候必須要給當事人出具拘留證纔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