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據儲存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證據儲存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們法律上,有一種不舉證不追究的默認共識。當然,這主要針對是民法,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我國的檢察院就有職責提起訴訟。而任何人要打官司,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證據。一切看證據事實說話,這是法庭的標準。那麼,刑事訴訟法證據儲存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證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纔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爲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儲存

①證據儲存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②證據儲存的義務可是行政處罰機關也可是當事人

③採取儲存措施要向當事人出具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的的證據登記儲存清單。

④被登記儲存的證據要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如登記儲存駕駛證,對運政案件事實一般沒有證明作用,應立即退還原主,但路政及養路費徵稽案件卻有較大的關聯性。再如業戶有《道路運輸證》但偷漏了道路運輸規費,則就不能對貨物進行登記儲存,因爲這些貨物與案件缺乏關聯性。

⑤採取登記儲存措施後必須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否則,逾期證據登記儲存措施自行解除。繼續儲存則屬行政扣押,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就會構成行政侵權。

⑥實施證據登記儲存措施時,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記儲存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⑦關於採取強制措施問題, 主要是使用證據登記儲存清單儲存證件和車輛的時效問題。按規定把車輛或有關證件作爲證據登記儲存,其儲存時間最長不能超過7天。但現在超過7天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據反映,有些車輛連續被扣幾個月,甚至超一年。對此應當引起重視,這種法律關係不定的狀態不僅影響了正常的管理,而且還有可能導致對執法部門不利的法律後果。凡登記時間達到7天,違法當事人仍然既不領證、車,又不接受處理的,第7天起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來接受處理和領回證、車。通知方式應採用書面形式,有條件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達,異地的也可以用掛號信形式郵寄送達。通知書送達後當事人如果在一定時間內仍然既不領車,又不接受處罰的,執法部門可按處罰程序操作,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超過複議或起訴期限後,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而終結懸而不決的法律關係。

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證據儲存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到,證據儲存是一項非常嚴肅的話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丟失了證據很有可能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是絕對不允許的。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相關網站,會有律師竭誠爲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