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出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解釋出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可能有少部分人員對於案件的審判過程當中出庭的這個詞彙的理解特別的片面,因爲出庭當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當中的原被告雙方的,有可能跟整個訴訟案件相關的利害人員都會在法庭上接受工作人員的當庭申請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來詳細瞭解一下刑事訴訟法解釋出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解釋出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明確了證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透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2、明確了鑑定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3、明確了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爲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4、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問題。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兩人。有多種類鑑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出庭的規則

第一,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犯罪過程的事實。被害人作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被害人親身經歷了犯罪的整個或部分過程。

二是被害人被害後仍然健在, 並且具有相應的證明能力。

因此,有關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的過程的事實是被害人作證的首要內容。被害人作證內容的犯罪過程事實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時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被告人犯罪行爲的實施的情節;被告人的人數以及每名被告人的個體特徵(尤其是外貌特徵、語一言特徵);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時周圍環境狀況;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互動的狀況,包括相互之間搏鬥過程及結果等;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後的態度,包括是否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搶救被害人或儘量減輕被害人的痛苦等。

第二,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被害狀況的事實。犯罪與被害是一對孿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作證內容的被害狀況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犯罪行爲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種類(含括對被害人身心、財產和受到“二次被害”)等;被害人所遭受的身體傷害的具體部位、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和侵害來源等;被害人所遭受財產損失的具體種類、損失程度、財產價值,以及受損失的財產對被害人的特殊意義等;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損害的具體表現、嚴重程度、影響狀況等;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狀況、表現形式及來源等;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侵害行爲進行反擊而給被告人造成的損害事實;被告人對被害人損害進行賠償或補救的情況等。

第三,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事實。被害人作爲訴訟當事人,應當能夠參與刑事司法程序全過程

並在其中享有相應的程序性權利,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這些權利包括申請回避的權利(第82條);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第40條);期間耽誤和申請恢復期間的權利(第80條);報案或控告的權利(第84條)、申請立案監督的權利 (第78條)等等。刑事案件中許多程序性事實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權利的結果,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僅影響被害人實體性權利的實現,而且直接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只要是被證明與證據有關於被害人親身參與的訴訟活動,也應當被認爲是作證的證據內容。

第四,“傳聞”不應納入被害人出庭作證作證的內容。傳聞證據規則和言詞證據雖然沒有寫進我國法律當中,但是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4條要求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律規定刑事庭審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控辯式”庭審模式和被害人的控方當事人身份,要求我們將“傳聞”排除在被害人作證內容之外,以維護被害人作證的客觀中立性,增強被害人陳述的真實可信性。

主要是從證人出庭,鑑定人,被害人出庭等這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其實相關人員出庭以後都要配合整個案件的庭審過程,當然出庭人員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關鍵有些時候出不出庭不是當事人自己可以選擇的,對原告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