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抓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抓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的抓捕我們一般認爲是逮捕,那麼逮捕的條件是什麼?申請逮捕需要經過什麼樣的流程?可能會判處怎樣的刑罰這一點我們都不得而知道,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爲大家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抓捕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爲大家帶來幫助。

一、逮捕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需要什麼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三、逮捕誰來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逮捕是什麼?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 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瞭解到刑事訴訟法抓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抓捕就是逮捕,對於逮捕一般是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的拘留,可能會判刑,如果發現逮捕人沒有犯罪事實就會被釋放,但不會有相關賠償,因爲是協助調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