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調解書後不執行

二審調解書後不執行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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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書末簽收法院卻開始執行怎麼辦

法院執行都是憑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如果法律文書沒有生效,法院也不會違法執行的。可能你對某些法律文書的送達和生效相關規定不瞭解。建議你到法院當面去諮詢一下爲準。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