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之後不執行協議書後果是什麼

一、調解之後不執行協議書後果是什麼

調解之後不執行協議書後果是什麼

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書一方不執行的,在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不執行一方的財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區別

1、二者出現的程序不同。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製作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4、兩者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兩者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法院起訴之後是可以接受訴前調解的,但是調解書出結果之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之後就會受到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一方拒絕執行的話,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之後對違反協議的一方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