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爲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爲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於此場合,若採納構成善意取得時無權處分財產的合同有效的學說,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無權處分人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甚至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方法相對簡單。若對第51條採取反面推論的解釋,會出現一方面構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權利人不予追認而歸於無效,解決利益分配的方案便複雜化。

(一)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爲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爲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透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5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爲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爲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裏的侵權行爲是一般侵權行爲,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爲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爲同樣爲一般侵權行爲,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二、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在無權處分中,行爲人是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爲。

首先,應明確在無權處分中的處分行爲應爲法律上的處分行爲,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者債權的行爲,且行爲人是沒有處分權或者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其次,行爲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爲的,即行爲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爲,也不是以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從事的處分行爲。正是行爲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處分行爲,因此,在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其雙方當事人爲行爲人和相對人,而真正權利人並不是當事人。即使權利人於事後追認了無權處分行爲,也不會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向相對人履行合同的主體依然是無權處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在我們國家合同的效力並不是非常簡單的合同有效或者是合同無效,還包括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比如說無權處分的合同,如果說權利人確認之後,才能夠發生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不能夠對抗第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