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企業財務制度

運輸企業財務制度

運輸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運輸企業財務行爲,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覈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機場和港口等各類運輸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運輸系統獨立覈算的運輸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檔案的複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檔案的複製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覈算、分析和考覈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營運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並制定和修訂燃料、材料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爲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爲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爲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爲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爲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機關審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營運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分爲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繳稅金、應付利潤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爲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項款,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營運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覈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覈銷的壞帳,衝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存貨包括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航空高價週轉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覈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覈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覈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覈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爲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 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週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航空高價週轉件,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築和鐵路線上的橋樑、隧道、涵洞,港務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運輸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營運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營運生產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爲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營運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的營運收入扣除稅金後,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築和鐵路線上的橋樑、隧道、涵洞,港務設施,庫場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在用的鐵路機車車輛、公路運輸設備、運輸船舶、飛機、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鐵路、船舶和汽車運輸企業,其機車車輛、運輸船舶和運輸車輛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使里程由企業根據附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第三十二條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淨殘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按照行駛里程計算)如下:

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月折舊額=月實際行駛里程×單位里程折舊額

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

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淨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第三十三條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正常經營期間,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淨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衝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採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衝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衝減有關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作爲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淨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後的淨額。固定資產淨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後的淨額。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淨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爲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一條 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爲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二條 其他資產包括特准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准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營運的經國家批准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 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 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成本法覈算,並且不因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覈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作爲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並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 企業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直接有關的各項支出計入營運成本。包括:

(一)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備品配件、航空高價週轉件、墊隔材料、輪胎、專用工器具、動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業直接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鐵路線路災害防治費(每處不超過5000元),鐵路線路綠化費,鐵路護路護橋費,乘客緊急救護費,熟練飛行訓練費,港口費(包括引水、港務、拖輪、停泊等費用,代理、理貨、開關艙、掃艙、洗艙、烘艙、翻艙等費用),集裝箱費用(包括空箱保管費、清潔費、薰箱費等),轉口費,倒載費,破冰費,旅客接送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檢驗費,燈塔費,速遣費,航行國外及港澳地區船舶發生的噸稅、過境稅,運河費,行車雜費,車輛牌照檢驗費,車輛清洗費,車輛冬季預熱費,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司機途中宿費,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保險費,設計製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事故淨損失等支出。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爲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爲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

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爲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諮詢費指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港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產品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試製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爲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爲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 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條 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衝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三條 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覈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爲實際成本。

第五十四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爲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運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條 營運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運輸收入、港口收入、外輪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運輸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鐵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業從事裝卸、堆存業務及港務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外輪代理收入是指外輪代理企業從事外輪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從事航空攝影、航空探礦、航空護林護農等航空業務取得的收入。

機場服務收入是指機場爲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旅客服務、固定資產出租等主營業務以外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 企業一般應在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運收入的實現。

企業發生的退票、退運等業務款項衝減營運收入。企業發現少收、漏收的款項應補列營運收入。

第五十七條 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運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運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金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爲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第五十八條 投資淨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覈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覈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淨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五十九條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營運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淨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公安、法院、檢查院經費等。

第六十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

第六十一條 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後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六十四條 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 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六條 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七條 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爲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爲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並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八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爲記帳本位幣金額。摺合匯率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爲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六十九條 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餘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爲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爲匯兌損益

第七十條 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爲淨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爲淨收益,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營運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的。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一條 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摺合爲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採用的摺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爲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二條 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摺合爲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不實行外匯調劑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爲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爲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餘額,作爲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爲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第七十三條 企業宣佈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餘財產。

第七十四條 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爲擔保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淨值爲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爲依據。

第七十六條 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七條 企業在宣佈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爲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爲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八條 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九條 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條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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