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法律服務合同
( )滬 律非金字第 號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等公司爲證券交易代理項目一事,聘請上海市泛亞*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 律師爲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1、審覈客戶的法人經營情況及資金來源;
2、監督甲方資金安全使用;
3、提供證券買賣及國債回購的法律意見;
4、協調甲方與有關客戶可能發生的訴訟;
5、參與甲方與客戶業務談判;
6、協助草擬、修改、製作、審覈有關檔案;
7、其它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情況,提供有關的材料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反映不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委託,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向乙方繳納律師爲該項目提供服務的費用計人民幣 萬元。
四、如甲方要求變更委託項目,需另行委託,本合同即終止。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服務項目結束爲止。
甲方: 乙方:上海市泛亞*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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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