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委託服務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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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方: (以下簡稱甲方) 車輛牌號: 代駕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汽車代駕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選擇乙方的代駕服務,甲方在告知代駕行程後,乙方確認無異議,應按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執行代駕服務。  (二)甲方車輛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路許可(車輛行駛證、牌號等與車輛有關的手續齊全),並在保險期內,乙方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及具備合格的代駕人員及手續。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正當行程自由及祕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四)甲方在確定由乙方進行代駕服務完成後,一次性付清代駕服務費用 元天。  (五)如因甲方車輛原因(並非甲方故意隱瞞、譬如有如召回案例的車輛)造成交通意外,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處理;如因甲方車輛原因,甲方故意隱瞞的,甲方自行處理;如因乙方代駕司機技術原因造成的意外和損失,由乙方負責(在乙方的代駕服務費用中扣除)。如因第三方因素造成的意外,由交通管理部門裁決後,由責任方承擔,乙方協助處理;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戰爭等)雙方免責免賠。  (六)此代駕服務協議,爲臨時性協議,自本次接待工作完成時終止。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