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的區別是什麼?

起訴意見書與起訴書是不是一回事?這聽起來十分接近的名字,其實代表了在法律應用寫作中兩種不同的常用文種,同時也是司法領域之外的人羣非常容易搞混的兩個文種。在本文中,本站網將比較詳細的闡述起訴意見書與起訴書的區別

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

1、起訴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爲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製作的、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公訴部門移送審查時製作的書面檔案。

依法制作的起訴意見書具有區別罪與非區別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本文書是司法實踐中運用頻率很高的文書,任何一個刑事案件自偵查終結時都必須製作此文書。一般是一案一份,對於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請起訴數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寫一份文書,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製作。對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仍應當將共同犯罪的事實說清楚,並註明對未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情況。

2、起訴書

起訴書也是一種法律文書,在書寫時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爲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透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二、主要區別

1、發起主體不同

起訴意見書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製作,而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所以又叫公訴書。

2、遞送對象不同

起訴意見書遞送對象爲同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公訴部門,而起訴書則一般是主送人民法院,透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辯護人、附入檢察卷宗、附入檢察院內卷。

3、其他說明

起訴書的內容與起訴意見書不一定一致。檢察院可以改變起訴意見書認爲涉嫌的罪名,可以對起訴意見書中部分內容起訴,部分內容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經過上述說明闡釋,相信廣大讀者基本上能夠明白起訴意見書與起訴書的區別。即便有所不明白,其實也沒有太大問題,因爲這兩種法律文字的使用主體比較小衆,一般羣衆很少接觸到。如果對於這類文書有比較深入的興趣,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