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還用寫辭職報告不

一、合同到期還用寫辭職報告不

合同到期還用寫辭職報告不

千萬不要寫辭職報告。

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用人單位就不會根據你在企業工作的年限給你任何經濟補償了,如果你不寫,用人單位需要根據現在的合同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且勞動薪酬待遇不能低於當前合同的薪酬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就需要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的薪酬待遇,不低於你現在勞動合同中的薪酬待遇,你又不續簽,那麼你也不會得到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類用人企業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損失,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進行相關的賠償。如勞動者沒有得到相關的賠償時,可以與勞動監察單位進行相關的舉報,辦理這類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