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的權利是怎樣的

一、商標註冊人的權利是怎樣的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是怎樣的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覈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佔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爲,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爲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透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爲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爲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12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交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是10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

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加上商標有效期期滿後的寬限期6個月。也就是說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零六個月。

商標註冊人必須要嚴格按照商標法正確使用該註冊商標,不能擅自進行修改,如需修改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等其他註冊事項,必須要想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如果是修改商標圖樣或顏色,必須要重新遞交商標註冊申請。